建築工程專業分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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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專業分包規定
從原則上説,合同約定的承包方的義務,都應當由承包方自行完成。但是,對一些大中型建築工程和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來説,實行總承包與分包相結合的方式,允許承包方在遵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將自己總承包工程項目中的部分勞務工程或者自己不擅長的專業工程項目分包給其他承包商,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程造價,保證工程質量及縮短工期。
法律法規對分包行為規定了以下幾種限制條件:
(1)總承包單位只能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2)為防止總承包單位擅自將應當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將工程分包給建設單位所不信任的承包單位,法律法規規定分包的工程必須是總承包合同約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沒有約定的,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3)為防止某些承包單位在拿到工程項目後以分包的名義倒手轉包,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七十二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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