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承包法對於發包人權利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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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承包法並不是一項單行法律,而是涉及建築工程承包相關法律的總稱。作為發包人在對工程進行分包的同時,必須瞭解法律的詳細規定,因為工程給別人做了,風險性是很高的,難保不出意外。若出了問題我國法律對於發包方的權利如何保護,本站小編帶着大家學習一下吧。

建築工程承包法對於發包人權利的規定

一、合法分包人是否享有該優先受償權

按照《合同法》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成。”可見,合同法對合法分包人採用的是“第三人”之表述,非屬“承包人”範疇,由此可見,原則上,合法分包人不享有該優先受償權。合法分包合同理論上應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簽訂,則依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分包人無權向發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當然也不能享有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

分包人在總承包人不行使優先權時,是否可代位行使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代位權僅適用於“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到期債權”。承包人優先權系以工程價值為擔保,就工程折價、拍賣款優先受償,本質上屬於擔保物權而不是債權,故不屬於適用代位權的範疇。

但實務中往往存在發包人指定分包的情形,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因發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作業工程,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此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迴避了指定分包的合法性問題,而是直接規定出現質量問題的責任承擔,這可以理解為是對指定分包這一工程實踐慣例所採取的默許態度。假如承包人、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共同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則承包人、分包人雙方共同享有該項優先受償權。

二、無效合同的承包人是否享有該優先受償權

按照《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

涉及建設施工合同實踐,因工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合同無效。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無效合同還存在以下4種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4.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合同法》第286條所規定的優先受償權,應是基於有效合同而發生的合同價款,對於無效合同中的合同相對人不能享有優先受償權。因為,根據《物權法》及《擔保法》規則,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主債權無效,擔保物權亦無效。

以實際施工人為例,雖然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施工關係,但該種事實關係並不具備合法屬性,只是出於保護實際施工人生存權益的目的,司法上才允許其向發包人直接主張債權,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實際施工人可以在發包人欠付工程價款的範圍內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但倘若允許其適用優先權增加其受償效力,一方面來説是變相鼓勵了非法分包、轉包的行為,另一方面也對發包人的其他合法債權人頗有不公。而且,前述合法分包人尚且不能享有優先權,舉輕以明重,非法分包人、轉包人及其他實際施工人,不應享有優先權。

而且,《合同法》第286條所規定的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建設工程價款,應當是基於合法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產生的工程款。由於實際施工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賦予無效合同當事人主張請求權的性質並非工程價款支付請求權,而是基於無效合同而產生的物化勞動返還請求權。由於該物化勞動無法返還,則根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予以折價補償,具體補償金額參照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支付標準加以計算。因此,該款項在性質上不屬於工程價款,從這個角度來説,無效合同的當事人對建設工程也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有了上面的介紹,小編在這裏還要再次提醒有做發包方意向的朋友,一定要仔細研讀建築工程承包法,並在簽訂承包合同時候謹慎小心,保護好自身的優先受償權,以防承包方的錯誤導致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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