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高温補貼政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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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氣温逐漸變熱後,對高温環境下工作的勞動者增加了不少的工作難度,而國家針對各地的情況也為了更大範圍的提高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每年的高温政策都有所改變,那麼廈門高温補貼政策是怎樣的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廈門高温補貼政策是怎樣的?

廈門市高温補貼標準

有關廈門市高温補貼標準原文如下:

關於調整夏季高温津貼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貿委(經委、經發局、商務局、商貿局、經貿局)、衞生局、安監局、國税局、地税局、總工會,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經發局、衞生局、安監局、國税局、地税局、總工會,省直屬各單位,有關企業:

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進行,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夏季高温津貼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温作業),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高温津貼。

二、用人單位在職職工高温津貼的具體發放標準為:高温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數折算高温津貼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單位的高温津貼標準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

三、從事高温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温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温津貼:

(一)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二)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三)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温作業的情形。

四、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温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高温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的,按從事高温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温津貼。

五、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温作業人員發放全額高温津貼。

六、防暑降温工作季節性強,用人單位應合理安排職工夏季工作,適當調整高温、露天作業人員的勞動強度和作息時間,避開高温時段,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保職工身體健康。

七、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衞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高温天氣勞動保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用人單位主管部門要督促用人單位做好高温期間職工的防暑降温工作。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高温天氣期間採取的勞動保護措施實施監督。

通過上文我們可以知道廈門高温補貼政策是怎樣的,在每年的五月至九月份,在露天高温環境下或者室內温度高於33攝氏度以上的勞動者都可以領取相應的高温補貼,而且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相比其他時候的工資福利還是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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