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係有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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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關係有工傷待遇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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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關係人員工傷待遇可以賠償嗎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勞務關係不是勞動關係,不能適用勞動法調整,因此不能適用工傷賠償,要根據民法通則的人身損害賠償規定賠償。

勞務關係中沒有工傷問題,僱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可以按普通侵權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承擔賠償責任。在程序上,這類案件案由為僱員受害賠償糾紛,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勞動仲裁程序。

實踐中,家庭保姆、鐘點工、家庭教師等個人僱傭勞動中受到傷害發生的糾紛,屬於僱員受害賠償糾紛。未經工商部門依法核准登記的個人從事生產經營,不具有個體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所僱請的勞動者與之形成僱傭合同關係,即勞務關係,勞動者在受僱期間受傷,僱主應承擔民事責任。如農村個人建房,取得這項工程的人(自然談不上什麼資質),又叫上其他人一起幹,發生傷亡事故後發生的糾紛,屬於僱員受害賠償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款規定:僱員在從事生產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發包人、分包人負有保護僱員安全的義務,發包人、分包人承擔的是一種過錯責任。僱員受害賠償責任雖為無過錯責任,但並非僱主對僱員在完成受僱工作中任何情況下的損害都應承擔完全的責任,勞動者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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