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 - 工傷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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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 工傷傷殘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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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




    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委託書)或律師事務所委託書;



    2、攜帶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户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説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説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賠償基數以本人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基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當公民在日常的生活中,遭遇了交通事故後,自己的人身也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所以事故的責任方是有義務承擔受害者的醫療費用以及其他補助費用等,具體的金額會根據受傷和治療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如果雙方因為金額等方面產生了糾紛,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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