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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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是一樣的嗎?

一、工傷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是一樣的嗎?

是不一樣的,他們本質區別在於:

1、依據的法律法規不一樣。

工傷依據的是《工傷保險條例》,鑑定標準是《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以勞動法為根本。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依據的是《交通法》,他的鑑定標準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2、他們所針對的對象不同。

工傷的對象是勞動合同和工傷保險三方,及勞動者、僱用單位和社會保險,他充分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如果用人單位正常繳納了工傷保險,同時也為企業減輕了工傷事故的經濟損失,與交通事故不同的是,工傷事故,有停工留薪、有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與勞動、勞動能力相關的賠償方式,所以,他所保護的對象一定是合法勞動者(年齡、工作狀態均滿足合法勞動者要求)。而由於需要保護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和恢復狀況,所以評級起點低。

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主要針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他包括任何人羣,比如退休的老人和嬰幼兒,他們評殘起點高,對勞動務工的平常沒有工傷保險條例的詳盡。

3、他們的意義和險類不同。

工傷主要針對企業難以避免的生產事故,對傷者和企業帶來較大的意外損失,所以他主要保護勞動關係的雙方,在出現意外,都有一定的保障。核心還是勞動保障,屬於社會險。

交通事故核心主要是基本的人身生命保障,險類屬於商業險。

二、怎麼進行鑑定?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1、第十一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司法鑑定的委託。

2、第十二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接受鑑定委託,應當要求委託人出具鑑定委託書,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託鑑定事項所需的鑑定材料。委託人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託書。本通則所指鑑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鑑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鑑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鑑定資料是指存在於各種載體上與鑑定事項有關的記錄。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名稱、委託鑑定的事項、鑑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鑑定要求等內容。

委託鑑定事項屬於重新鑑定的,應當在委託書中註明。

3、第十三條規定,委託人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委託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鑑定意見。

4、第十四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應當對委託的鑑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及鑑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委託,應當予以受理。對提供的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委託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

一般來説,自然人只要是因工負傷的,屬於工傷範圍內的,受損害的勞動者就可以拿着相關的證明材料去司法鑑定機關進行鑑定,認定工傷評級,然後向工傷保險機構索賠或者是向用人單位索賠,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傷殘鑑定評級則比較的嚴格,一般情況下是不認定為殘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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