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和工傷傷殘鑑定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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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和工傷傷殘鑑定規定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和工傷傷殘鑑定規定是什麼?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的

非本人主要責任,是指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即不屬於工傷。

2003年出台的《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構成工傷,沒有責任的限定;2010年修訂後的《工傷保險條例》增加了責任的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責任(同等、次要)才構成工傷。

2、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職工,既包括作為機動車駕駛員的職工受傷,也包括非駕駛員的職工受傷。

二、交通事故申請工傷認定的程序

向工傷事故發生地勞動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並提供以下材料:

1、受傷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及用人單位工商登記材料;

2、勞動合同複印件或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的材料;

3、事故發生時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院記錄等醫療材料;

4、如系機動車事故傷亡的,應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5、及時與勞動部門聯繫,看是否需補充材料。

6、領取工傷認定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工傷認定申請書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無論是因為交通事故,或者是一些其他的情況所導致,發生工傷那麼多,可以申請工傷鑑定,在拿到鑑定結果書之後,要求用人單位來進行賠償,但是交通事故的發生並不一定會成為工作性傷害的理由,有可能會不被認定為工傷,這一點是需要明確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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