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工傷申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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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工傷申請報告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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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工傷鑑定申請報告

工傷鑑定不寫申請書,填寫單位工傷鑑定申請報告。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衞計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在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領取空白表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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