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處理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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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處理安全事故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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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處理流程




    具體處理程序如下:



    1、報告受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對傷者及時醫治的同時,要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提交事故經過報告。報告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受傷(或中毒)程度,事故簡要經過,已經採取的措施及處理結果等。構成重傷事故的,由安監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依法處理。



    2、接待舉報:對前來舉報事故單位的要熱情接待,詳細登記,對企業經營單位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形成事故報告。對於因醫療費用、傷者補貼等,雙方發生爭議的,填寫《受傷事故案件送達書》及《工傷事故報告書》一併移送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仲裁委員會辦公室,進入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3、事故調查:對立案調查的重傷事故,要按照國務院第493號令執行,要組成調查組,查清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責成事故單位將工商執照、法人身份證明、事故經過報告等材料上報調查組。責成事故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並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認真抓好落實,防止事故重複發生。



    4、事故調解:對未造成傷殘等輕微工傷事故,經過當事雙方協商一致,安監部門予以調解處理、簽字備案,減少訴訟程序。



    5、事故處理:安監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對事故單位做出行政處罰決定,送達並執行。處理瞞報: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未及時上報,經查實,由區安監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追究瞞報責任。事故結案後,將事故報告書等材料移交勞動仲裁機關。同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者。對主動上報工傷事故並積極配合調查的單位,從輕處罰,對瞞報、漏報事故的單位,對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單位,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工作時限:輕傷事故從接到報告起,到報送仲裁程序為止,工作時限為15天時間,特殊情況可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天。重傷事故工作時限為60天,特殊情況可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天。



    總體來説,我國把安全生產事故一共劃分成了四個等級,最為嚴重的是特別重大事故,但就算是一般事故,也會追究造成此次安全事故主要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的。發生了安全生產事故以後,必須要第一時間向監管部門進行報告,而且,要把引發事故的原因調查清楚才能問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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