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陳舊性骨折的認定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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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陳舊性骨折的認定原則是什麼

只有通過勞動,我們才能夠獲取生活所需要的物資來源,因此很多人都會通過工作來實現自我價值。大家工作過程中,由於工作的安全性或者是自己的操作問題,可能會帶來一定的傷害,這時可以進行工傷鑑定,來獲取一些合理合法的賠償。那麼,工傷鑑定陳舊性骨折的認定原則是什麼呢?一起來下文尋找一下答案吧。

一、工傷鑑定陳舊性骨折的認定原則是什麼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陳舊性骨折是不能鑑定為工傷;但如果是在陳舊性骨折處發生再次骨折、而且該再次骨折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則該再次骨折應該屬於工傷。

二、哪些情況下,屬於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三、工傷認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對於工傷認定未能提交充分資料,同時在行政機關發出補正通知書後規定時間內未能做出補正的,工傷認定機關理應不受理。

2、對於工傷認定超過申請時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體指勞動關係的確認、醫療尚未終結等),工傷認定機關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受理。

3、傷者或者傷者家屬、用人單位對所申請的不予受理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於60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90日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工傷認定的過程中也是有着相關的情況規定的,實際上陳舊性骨折是不屬於工傷的範圍的。但是,也存在着例外的情況,如果員工有陳舊性骨折,但是在工作過程中又使得陳舊性骨折處發生了工傷,那麼這種情況下也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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