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怎麼增加等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4W
不可能增加。
傷殘等級一共十級。
殘疾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情況,分為十個,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一至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是經過專業鑑定,不可能隨意增加。
《傷殘等級鑑定具體標準》
Ⅰ級傷殘
l.l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傷致;
a.植物狀態;
b.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
c.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⒈2頭面部損傷致雙側眼球缺失;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⒈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⒈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嚥功能嚴重障礙。
⒈5胸部損傷致:
a.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嚴重廣泛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b.心功不全,心功W級;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⒈6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⒈7肢體損傷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⒈8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