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等級鑑定怎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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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傷殘鑑定的受傷人員,在治療終結後,有向司法機關申請傷殘鑑定的權利,也可通過律師事務所委託進行傷殘程度鑑定。鑑定時機(即治療終結後)一般可在受傷後3個月進行,損傷嚴重者可根據傷情延長時間。

傷殘等級鑑定怎樣辦理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鑑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鑑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組織勞動能力鑑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 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鑑定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鑑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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