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無證駕駛算工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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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中無證駕駛算工傷嗎?

工作中無證駕駛算工傷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保險條例》表述非常明確,即並不是所有違法行為都屬不應認定工傷的情形,但是在違反治安管理的情況下不應認作工傷。

《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九十九條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法》在第六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在《治安管理法》中,對於交通方面僅有以上具體規定,並且僅規定無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應受處罰,沒有規定無證駕駛機動車應當如何處罰的相關內容。

二、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並不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無證駕駛機動車是實質上是一種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而並非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首先,在《交通安全法》中並沒有規定違反交通管理應受治安處罰的內容,其本身的罰則針對的就是交通違法行為,已經非常詳細,不需要《治安管理法》來補充;其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明確指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罰。”表明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只需依據交通法規來處罰,不依據治安法規進行處罰,即交通違法行為並不屬於治安管理的對象;最後,《治安管理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兩種具體情形給予治安處罰,並未規定無證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應當予以治安處罰,而《治安管理條例》中有關違反交通管理行為的規定業已失效。

勞動者因公受傷合法權益需要得到保護,但同時也需要承擔無證駕駛的處罰。任何時候無證駕駛都是一種對自己、對他人極其不負責任的行為,每個人背後都是一個家庭,社會的安定需要大家共同努力來維護,從自身點滴小事做起,構建一個安全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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