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施工合同糾紛主要方式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1、和解

處置施工合同糾紛主要方式有哪些?

和解,是指建設工程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建設工程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事實上,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絕大多數糾紛都可以通過和解解決。建設工程糾紛和解解決有以下特點。

1)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

2)糾紛的解決依靠當事人的妥協與讓步,沒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於維護合同雙方的友好合作關係,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3)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和解協議的執行依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

2.調解

調解,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糾紛,第三人依據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規範,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的讓步,平息爭端,自願達成協議,以求解決建設工程糾紛的方法。這裏講的調解是狹義的調解,不包括訴訟和仲裁程序中在審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

建設工程糾紛調解解決有以下特點:

1)有第三者介入作為調解人,調解人的身份沒有限制,但以雙方都信任者為佳;

2)它能夠較經濟、較及時地解決糾紛; .

3)有利於消除合同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維護雙方的長期合作關係;

4)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調解協議的執行依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

3.仲裁

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糾紛交給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這種糾紛解決方式必須是自願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糾紛發生後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建設工程糾紛仲裁解決有以下特點。

1)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這種意思自治不僅體現在仲裁的受理應當以仲裁協議為前提,還體現在仲裁的整個過程,許多內容都可以由當事人自主確定。

2)專業性 由於各仲裁機構的仲裁員都是由各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當事人完全可以選擇熟悉糾紛領域的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

3)保密性保密和不公開審理是仲裁製度的重要特點,除當事人、代理人,以及需要時的證人和鑑定人外,其他人員不得出席和旁聽仲裁開庭審理,仲裁庭和當事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的任何實體及程序問題。

4)裁決的終局性 仲裁裁決作出後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5)執行的強制性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於中國是《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中國的涉外仲裁裁決可以在世界上100多個公約成員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4.訴訟

訴訟,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糾紛,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糾紛的最終方式。

建設工程糾紛訴訟解決有以下特點:

1)程序和實體判決嚴格依法 與其他解決糾紛的方式相比,訴訟的程序和實體判決都應當嚴格依法進行。

2)當事人在訴訟中對抗的平等性 訴訟當事人在實體和程序上的地位平等。原告起訴,被告可以反訴;原告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可以反駁訴訟請求。

3)二審終審制 建設工程糾紛當事人如果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可以上訴至第二審人民法院。建設工程糾紛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

4)執行的強制性 訴訟判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工程合同涉及範圍廣,金額大,很容易產生糾紛,一旦產生糾紛應當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處理,通常情況下處理措施以雙方當事人自主溝通協商為主,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形式,由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做出依法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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