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税徵收範圍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2W
1、工資、薪金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
8、財產轉讓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税: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九、財產轉讓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税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