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駕駛員勞動合同範本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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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駕駛員勞動合同範本是怎麼樣的?

一、起重機駕駛員勞動合同範本是怎麼樣的?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限定,甲乙兩方本着平等自願、商量一致、合法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並答允共有遵守: 

第一條  合同類型和時限  

甲、乙兩方選擇以下形式確定本合同時限: 

(一)固定時限,自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年__月_日止,共_個月。  

(二)其中試用期,自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個月。 

(三)乙方應在年月日前到崗。  

注:《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終止的限定內容。取消了勞動合同的商定終止,限定勞動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也就是説,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商定勞動合同終止要求;即使商定了,該商定也無效。  

限定到崗時間的藉口在於:《勞動合同法》限定勞動關係的建立日為用人之日(通常情況以到崗為準),勞動者簽訂合同後一直不到崗,公司不能隨便解除合同,法律風險和成本很高,應商定到崗時間,以便後面商定本合同的自動失效。 

第二條  工作內容和地點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認可從事職位工作,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兩方商量認可,能夠變換工作地點。 

(二)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限定的工作數量,達到限定的質量準則。 

注: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對於類似“因生產經營需要,勞動者願意服從用人單位調整工作職位”或“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工作職位”等條款,不再寫入合同。原由在於:調整工作職位隸屬變換合同做法,按照《勞動合同法》限定,變換需採用書面形式,因此,此商定涉嫌掠奪勞動者的合同商量變換權,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職責、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無效。  

第三條  工作時間和休假  

(一)乙方實行以下第1種工時制。 

1、實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出7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出40小時。  

2、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甲乙兩方商量安排。  

(二)乙方依法享受國家限定的節假日和本單位限定休假規則。  

注: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  

第四條 勞動保護和要求  

(一)甲方根據生產職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限定為乙方配備必要 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規則;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規則,嚴禁違規作業,防止勞動經過中的意外,減少職業危害。  

(三)甲方應當建立、完善職業病防治職責規則,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注:勞動保護、勞動要求和職業危害防護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 

第五條  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的基本(固定)薪水準則為元/月,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薪水為元,績效薪水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 

(二)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薪水規則,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三種薪水形式:  

1、計時薪水。乙方的薪水由基本(固定)薪水和績效薪水組成。基本(固定)薪水為元/月,績效薪水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如甲方的薪水規則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職位變動,按新的薪水準則確定。  

2、計件薪水。甲方應制定科學合法的勞動定額準則,計件單價按甲方的有關規則為準。  

3、其他薪水形式。具體商定如下: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單位)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薪水,發薪日為每月15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支付給乙方的薪水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限定的最低薪水準則。  

注:本合同應註明勞動者的基本(固定)薪水準則,績效薪水由業績考核確定。“甲方指定的單位”解決的是勞動合同所在單位和薪水支付單位分散的情況,即“外派用人”的情形。“25日”比正常發薪時間延後5日,規避有時合法期間晚發薪水的情況。

(四)合同期內,甲方應視乙方的工作表現情況,予以乙方提高薪水待遇的機會。(注:加薪情況應明示與合同中。)第六條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乙兩方必須依法參加當地政府限定的法定社會保險,並按照國家有關限定按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組織交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交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薪水中代扣代繳。 

(2)乙方因工負傷(喪命)和患職業病,依法享有得到醫療救治、經濟賠償的權利。 

(3)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患病、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國家限定的醫療期。 

(4)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甲方的限定執行。 

第七條 合同變換、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兩方能夠變換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兩方商量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商量一致的; 

3.由於不可抗力的因素招致勞動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法律、法規限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能夠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取要求的;  

注:人力資源部門應保留聘請資料,以保留錄取要求的證據。 

2.嚴重違背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規則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導致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導致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議,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換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的。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修訂。對員工欺詐的情形,也可依據第39條第5項解除勞動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能夠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訓練或者調整工作職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招致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經甲、乙兩方商量不能就變換勞動合同達到協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能夠解除此合同: 勞動合同範本  

1、甲方不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合法報酬的;  

2.甲方未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保險福利的; 

3.甲方不能提供乙方合法職位和訓練機會的; 

4.甲方不能為乙方提供更好發展機會的;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擬訂,無變化。  

第八條  其他商定條款 

(1)凡由甲方給錢訓練乙方,兩方另行簽訂《訓練/教育協議》,因乙方原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的訓練等花費,具體賠償準則執行《訓練/教育協議》的商定。  

(2)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甲方有權瞭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勞動者的學歷、履歷、資格或任職證書(明)以及之前勞動關係可否解除或終止等。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並應書面答允其真實性。若因有意漏報、掩瞞前述基本情況,欺騙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經甲方查出或被原單位追訴的,視為乙方的欺詐做法並導致甲方的嚴重誤解,甲方有權依法申請認定本合同自始無效,由此給甲方導致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部承受。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條限定的到崗日到崗的,本合同自到崗日滿後自動失效,但甲方認可的除外。由此給甲方導致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部承受。  

(4)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條款與附件內容有任何衝突或不一致之處,則以附件中的內容為準。 

(5)本合同履行經過中,若甲方變換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內,屬其職位職務做法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要求所產生的所有專利、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進行商業性開發。  

(7)兩方簽訂本合同後,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再受聘其他任何單位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衝突的業務。  

(8)乙方對在合同期間得到的有關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情報、信息等商業祕密進行保密,不得將其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僱員)。乙方違背保密義務則被視為嚴重違背本合同,並認為有足夠的藉口被辭掉。此種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或期滿後的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束力。 

注:商業祕密和競業限制、專項訓練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則商定,另行簽訂協議處置。  

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限定的,按法律法規限定執行;法律法規無限定的,由兩方商量解決;兩方商量一致,能夠變換本合同。若兩方商量不成或者發生勞動爭議,應當依法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向人民法院訴訟。  

本合同一式份,自兩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奏效;兩方各執一份。甲方應按限定建立工人名冊備查,並向勞動部門解決備案手續。勞動合同範本能夠到信法網下載。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綜合上面所説的,起重駕駛員也是屬於工作的一種,而且也需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在寫的時候一定要註明清楚所有的內容,特別是對於合同的內容就一定要保障內容真實有效,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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