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得約定違約責任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違約責任。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得約定違約責任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要視具體情況而定,符合《勞動合同法》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只要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法律會對這一約定予以保護,認定這一約定有效,約定違約金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否則該約定就是無效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正式勞動合同時,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的違約責任的,比如用人單位對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且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的員工,合同中可以約定服務期,對高層管理人員及相關的技術人員,合同中可以約定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違反相關規定的,員工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