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約賠償條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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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前提下解約員工,若員工要求繼續實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法應繼續任用該員工。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勞動的,該單位需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應不少於工作工資的百分之五十。同樣的,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如果是勞動者在違約的情況下,未與用人單位達成協商,並解除了合同,並且勞動者所在的單位受到了經濟上的,或是其他方面的損失,那麼勞動者依法賠償該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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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據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於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若勞動者工作時間大於等於一年,那麼補償為一個月的工資,包括六個月以及六個月以上的時間,此時時間相當於一年。如果未滿一年,那麼單位補償半個月的工資。

若勞動者每個月所獲得的工資遠遠超過該直轄市官方統計的年度職員月工資的,按規定達到了三倍時,則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市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賠償的最高年限不超過十二年。

除了上述的經濟補償條件,如果用人單位無緣無故剋扣勞動者工資的話,並且不同意支付勞動者加班的報酬時,該用人單位不僅要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同時也要賠償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補償。

三、勞動合同法第六條規定:若勞動者,若勞動者生病或不是因為工作受傷時,如果經過委員會的鑑定與確認不能夠再參與該用人單位的工作而不得不接觸勞動合同的,必須要發給勞動者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費用,如果勞動者患重病,如癌症,艾滋病的情況,單位需發更多的醫療補助費,增長的部分應高於醫療補助費的五成,絕症的情況費用應超過10成。

四、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入職一個月以就要與其簽訂老合同,超過一個月但不足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需支付給勞動者雙倍的工資

如果勞動者出現了不能夠勝任所在職務,出現重大患病,家庭出現重大變故,因工負傷,簽訂條約後客觀條件發生了變故,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通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可以通過提前三十日告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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