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一般都有試用期限最長不超過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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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很多用人單位都與初次入職的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其實並沒有在這方面做出強制性的規定,因此,如果雙方協商一致不約定試用期,其實也是可以的。另外對於試用期的期限也有明確的要求,那勞動合同一般都有試用期限最長不超過好多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走詳細解答。

勞動合同一般都有試用期限最長不超過好多

一、勞動合同一般都有試用期限最長不超過好多

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為了更好履行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之前,應當如實地介紹各自的情況,回答對方提出的詢問。如果在規定的試用期內,當事人雙方發現實際情況與對方介紹的情況不相符,有權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必須有適用約定嗎

依照現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必須約定試用期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據此可以看出,並非任何期限的勞動合同都可以約定試用期,而是固定期限三個月以上的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試用期。即便用人單位在這兩種情形下約定了試用期,該試用期的約定也應該是無效的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該條第四款的規定執行,即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對於試用期,其實法律中也是有相關規定的。從實際考慮,如果沒有明確的規定,就很容易出現單位損害勞動者利益的情況發生,這對廣大勞動者來講是很不利的。畢竟在試用期內工資待遇是要低一些,要是沒有對試用期期限加以限制,對於勞動者而言就太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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