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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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怎樣的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怎樣的

下崗職 工、失業人員、企業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在領取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養老金、職工工資期間,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定期將本地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髮放情況通報同級民政部門。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制定,應當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氣(煤氣、暖氣、燃煤)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義務教育費用。

設區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統計、財政、物價等部門共同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執行;縣(縣級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統計、財政、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佈執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需要提高時,依照前兩款的規定重新核定。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銜接工作通知》(勞社部發〔1999〕13號)的規定,下崗職 工、失業人員、企業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在領取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養老金、職工工資期間,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定期將本地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髮放情況通報同級民政部門。民政部門要將本地職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況,以及因未按時足額領取工資(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或養老金而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情況,及時反饋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以及財政部。

下列三類人員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針對的對象是一些下崗的工人,以及沒有基本生活來源的人。對於該類對象的最低生活補助,是需要這些人去當地的社會保障部門進行申請的。那麼在該類生活補助發下來的時候,就可以去財政部領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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