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退休年齡何時開始執行?
一、延遲退休年齡何時開始執行?
並沒有確定延遲退休年齡執行的時間,目前退休年齡的規定如下: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羣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職員退休後可以獲得退休費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準,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準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對於那些已經被單位聘用了的職員,在法定的退休年齡到了之後,勞動關係會終止,同時職員可以領取退休金。目前一般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如果是完全喪失了勞動能力的,則退休年齡為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