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如何保守商業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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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之後,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文本及時交付勞動者,並由其簽收;同時,用人單位應妥善保管己方留存的勞動合同,並及時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已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因此,當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中存在商業祕密為由拒不向勞動者提供書面勞動合同的,則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書面勞動合同,涉密部分可與勞動者另行簽訂保密協議。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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