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租賃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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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確定財產租賃的應納税所得額時,納税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税金和教育費附加,可持完税(繳款)憑證,從其財產租賃收入中扣除。准予扣除的項目除了規定費用和有關税、費外,還准予扣除能夠提供有效、準確憑證,證明由納税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繼續扣除,直到扣完為止。
個人出租財產取得的財產租賃收入,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時,應依次扣除以下費用:
1.財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税費;
2.由納税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最高以800元為限/月);
3.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税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一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
②每次(月)收入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税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准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1--20%)
注: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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