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訴訟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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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訴訟中,醫療事故的受害人在確定了相關的訴訟請求以後需要用相關的證據來確定自己的主張。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中關於醫療糾紛訴訟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比較明確的。下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有關內容。

醫療糾紛訴訟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的確定

醫療糾紛訴訟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的確定

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患者一方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係併發生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應就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交費單、掛號單等診療憑證及病歷、出院證明等證據可以用於證明醫療關係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證據,但有其他證據能證明醫療行為存在的,可以認定存在醫療關係。

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應提交由其保存的所有涉案病歷資料。

醫療機構製作的客觀性病歷資料與主觀性病歷資料均為證據材料。

當事人對病歷資料及其他進行醫療鑑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先行組織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人民法院應根據舉證、質證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查,確有必要的,應告知當事人申請文件檢驗。經文件檢驗確認後,人民法院方可委託進行醫療鑑定。

當事人遺失、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搶奪病歷,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改變病歷資料的內容,導致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不明或有無過錯無法認定的,應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

病歷確有塗改但當事人主張該塗改並不影響病歷實質內容的,應對塗改不影響病歷實質內容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法院也可以通過採取諮詢專家等方法加以認定。

一方當事人對對方保存或控制的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提出合理質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歷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我們知道,不論哪一種類型的訴訟,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舉證責任的確定以及證據的出示都是比較重要的內容。否則對於不能舉證證明的一方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如果在醫療糾紛訴訟中你需要了解其他問題,歡迎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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