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的舉證責任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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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糾紛的舉證責任怎麼分配

醫療事故糾紛的舉證責任怎麼分配

1、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醫療侵權案件中,患者要就侵權行為和損害後果提出證據,即患者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在那家醫院就診或手術過,而醫院對自己的權益造成了損害。而醫院要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不存在醫療過錯方面提出證據。

2、病歷對舉證責任分配的影響。

(1)醫療機構塗改、偽造、隱匿、銷燬病歷資料的,導致認定醫療損害的因果關係及過錯要件的證據不存在或證據不足的,應由醫療機構承擔不利後果。

(2)發生患者保存的門診病歷遺失或拒絕提供以及患者搶奪醫院保存的病歷資料等情況,造成醫療機構舉證困難的,應當按照《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條所確定的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重新調整舉證責任的承擔。

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與醫療侵權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協調。我們認為,將申請鑑定作為醫院舉證責任的內容,應作為一個原則。但在審理醫療侵權糾紛案件時,要注意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雖然醫院提交原始診療記錄等資料只是履行了部分舉證責任,而未履行全部舉證責任。但申請進行鑑定也是患者的一種權利,且患者還可以提交醫學論斷等證據證明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責任。

二、醫療事故賠償項目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以上就是舉證責任問題的相關內容,針對現階段醫療糾紛案件中存在的證據判斷困難問題,法院可以採用諮詢專家,積極採取措施,促使當事人申請鑑定,雙方當事人均堅持不申請鑑定的,亦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委託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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