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關係應如何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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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相關的規定,在職職工在本省內或向外省遷移,應到受理其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由經辦機構出具職工參保及繳費情況證明,職工憑此證明到遷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係,不需轉移資金。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職工失業保險手冊》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係,並按遷入地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不需劃轉資金。
失業人員跨省遷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並劃轉所需資金,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資金劃轉手續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係。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失業保險關係應如何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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