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 - 失業保險金如何計算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4W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對其中“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的理解應注意:失業人員再失業後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年限應該根據兩次失業之間的繳費年限獨立計算,但卻不能獨立享受。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又失業的應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剩餘期限與再失業後應該享受的期限合併計算。
《社會保險法》第51條規定,應徵服兵役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條例》第15條也規定,失業人員應徵服兵役的,不再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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