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兼併合同糾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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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兼併合同糾紛流程
民法典兼併合同糾紛流程
確定對象、資產評估、簽署協議。
(一)、初步確定兼併方和被兼併方企業。
兼併方和被兼併方企業一般通過產權市場或者直接洽談的方式予以初步確定。
(二)、清產核資和財務審計。
企業兼併,必須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如果經過兼併,企業改製為非國有制企業,還要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被兼併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政府審計部門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
(三)、資產評估。
企業採取兼併形式進行改制的,必須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對資產實施評估。資產評估的範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包括知識產權和商譽,但是不包括以無形資產對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其他資產。對於非國有投資者兼併企業的,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對資產進行評估。
(四)、確定產權底價。
被兼併企業應當以有關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值為依據,合理確定出售底價。並可以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成交價。成交價不得低於底價。
(五)、簽署兼併協議和轉讓價款管理。
(六)、辦理產權轉讓的清算手續和法律手續。
法律依據:
《關於企業兼併的暫行辦法》第四條
企業兼併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承擔債務式,即在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併方以承擔被兼併方債務為條件接收其資產;
(2)購買式,即兼併方出資購買被兼併方企業的資產;
(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併企業的所有者將被兼併企業的淨資產作為股金投人兼併方,成為兼併方企業的一個股東;
(4)控股式,即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股權,達到控股,實現兼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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