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礦山開採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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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礦山開採施工合同
礦山開採施工合同無效應當要注意什麼?
在司法實務中審查礦業權承包合同的效力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承包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提供採礦勞務還是採礦權的變相流轉。 2、承包人獲取合法利益的形式為勞務收益還是對礦產品的佔有、處分中直接獲得收益。 3、在採礦任務承包期間,發包人(採礦權人)是否參與礦山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發包人在法律上是否仍然是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 4、有關礦產品的生產、經營、銷售、調運、貨款結算等行為是以發包人的名義進行還是以承包人名義直接實施上述各行為。 5、承包期間,承包人是否能夠對採礦權進行再處分,如轉包、轉讓、抵押等。 6、關於承包期限的約定是否明顯過長。承包期限應該是確定的,承包期限一般應短於採礦許可徵的有效期限,不得約定採礦權的延續費用由承包人負責同時由其辦理延續手續;承包期限也不得約定的不明確,例如約定為直到礦種採完;一般而言,承包期限應根據礦山規模而定,最長不得超過礦山開採利用方案的期限。 7、承包期內,承包人是否進行大量固定資產投資。 8、承包人是自然人、法人還是其他組織。不同的承包主體具有不同的開採礦產品範圍和具備的資質也不同。 9、不能僅以當事人簽定合同的名稱判斷合同的性質,重在根據合同的內容判斷合同是否屬於承包合同。 以上內容就是礦山開採施工合同無效,希望您能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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