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物損壞的責任都應該由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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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物損壞的責任都應該由誰來承擔
租賃物損壞的責任都應該由誰來承擔
1、一般由出租人承擔損壞租賃物的責任。在租賃物出現不符合約定的使用狀態時,出租人須對該租賃物進行修理和維護,以保證承租人能夠正常使用該租賃物,包括對租賃物的正常保養。租賃物由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損壞的或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檢查和維修租賃物的,其責任由承租人承擔。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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