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間 - 房屋毀損滅失的責任由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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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果在房子交付使用以前,損毀滅失的風險是由開發商承擔。在房子交付使用以後,毀損和滅失的風險由購房者承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租賃期間,房屋毀損滅失的責任由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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