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死亡3人的隧道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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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死亡3人的隧道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一次性處理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規定: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上述規定可見:請求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是當事人的一種自願行為,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原則,而且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不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再加蓋公章。並且調解協議中有明確的權利義務內容,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調解協議具有可撤銷情形或者無效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因此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在交警隊主持調解下達成的一次性處理終結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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