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訴後財產保全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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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訴後財產保全有何不同?

訴前訴後財產保全有何不同?

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的一個主要區別在於訴前財產保全需要提供擔保,同時要求必須在15日內起訴。

1、申請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是在起訴前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中財產保全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申請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2、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在案件受理後、判決生效前提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起訴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3、對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沒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有關的利害關係人也可以不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二、財產保全應當具備的條件

1、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2、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6、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在對當事人進行財產保全之前是需要滿足有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的,情況是緊急的等情況才能進行。訴訟保全是保證判決的有效實行,及時阻止雙方的利益損失而出現的。提出訴訟財產保全的當事人要明確申請無誤在提出,若申請是錯誤的,相關損失需要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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