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起訴離婚 - 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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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起訴離婚,要什麼證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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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起訴離婚要什麼證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感情不和起訴離婚,要什麼證據?”的解答如下:

證明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且無和好可能的證據:

1、草率結婚,婚後仍未建立感情的陳述及相關知情人證人證言

2、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證據及有關人員的證言

3、證明一方婚前採取隱瞞情況等手段騙取婚的證據

4、人民法院對一方的重婚認定法律文書,或一方被判長期徒刑的判決書

5、一方有不忠實另一方或具有賭博、酗酒等惡習的證據

6、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7、縣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8、雙方婚後長期分居的證明

9、其它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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