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起訴離婚需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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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感情不和起訴離婚需要什麼證據?

感情不和起訴離婚需要什麼證據?

需要證據如下:

1、夫妻一方有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2、出現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習慣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證據或證明。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出現的情況,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孩子判給誰?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在婚姻出現問題時,對於中一方有重婚、家庭暴力的、有賭博不良習慣、或者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等情況,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準予離婚,可以分居滿一年後在提出訴訟。對於離婚孩子判給誰,法院會根據有利孩子身心的健康的情況判決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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