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十四不滿十六應付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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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滿十四不滿十六應付刑事責任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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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到十六歲的刑事責任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此即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刑法作出這樣的限定,除了考慮犯罪的嚴重性之外,還考慮了犯罪的常發性。還有一些犯罪或許重於這裏所列舉的犯罪,但由於處於這一年齡階段的人不可能實施或者很少實施,刑法未作規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

“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並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後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綁架人質後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據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例如,15週歲的甲綁架他人後故意殺害他人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15週歲的乙在拐賣婦女的過程中強姦婦女的,應以強姦罪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偶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結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在中國大家都知道,滿十八週歲才是成年人,成年人需要負責刑事責任是必須的。但是沒有超過十四歲了,是不管犯什麼錯誤,國家都是不會按照刑事案件處罰的。只要是以教育為主,但是監護人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畢竟是監護人監護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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