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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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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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六週歲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要負民事責任。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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