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十四周歲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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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十四周歲不予刑事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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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刑事責任需要承擔嗎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是不需要承擔刑事上的責任的,但是一旦超過了十四歲的年齡限制,那麼這些未成年的孩子如果涉及到的犯罪已經是非常惡劣的殺人等行徑就必須要進行懲治才能更好地保護和教育他們,再超過十六週歲的話就需要正常要求擔責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1、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稱不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不滿14週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的生效時間,一般有兩種規定方式:一是從公佈之日起生效;二是公佈之後經過一段時間再施行法。我國刑法於1979年7月1日通過,7月6日頒佈,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通過的新刑法的生效日期規定在刑法第452條,即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失效時間,有兩種方式:一是國家立法機關明確宣佈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的法律的頒佈代替了同類舊法的內容,或者由於原來立法的特殊條件消失,舊法自行失效法。

在溯及力問題上,我國實行從舊兼從輕原則,即:

1.對於在新刑法實施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使用當時的法律;

2.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新刑法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新刑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的,適用新刑法。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對未成年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是這樣規定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綜上所述,法律對於那些年紀比較小的孩子的犯罪行為會加以寬恕的原因也在於認為他們還有改正的空間,而且他們對於這些行為的認識仍然不夠充分而犯下的錯誤,但這些規定並不是一些孩子做出惡性事件逃脱責任的手段,該處罰的情節出現時依舊會加以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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