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扒竊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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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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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賭博處罰標準
四川賭博處罰標準:根據《四川省禁止賭博條例》第十條參與賭博,一次輸贏金額較少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可單處或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參與賭博,一次輸贏金額較大的。
(二)六個月內三次以上參與賭博,輸贏金額累計較大的。
(三)在公共場所設賭的。
(四)提供賭博場所或其他條件的。
(五)為賭博巡風放哨,或在查禁賭博時為參賭人通風報信的。
(六)聚眾賭博,情節輕微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單處或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一次輸贏金額巨大的。
(二)六個月內三次以上賭博,輸贏金額累計巨大的。
(三)因賭博受治安處罰後又參與賭博的。
(四)具有第十一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較嚴重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予以勞動教養:
(一)參與賭博,一次輸贏金額特大的。
(二)六個月內三次以上賭博,輸贏金額累計特大的。
(三)因賭博受過三次治安處罰,繼續賭博的。
(四)聚賭抽頭,情節顯著輕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