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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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據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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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交通肇事罪的情節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交通事故中只發生嚴重的事故,可構成交通事故罪。

一般而言,構成交通事故罪的情況大致分為三類:犯罪的一般情況;交通事故或其他特別惡劣的情況後逃跑;逃逸造成的死亡:

1、犯罪的一般情節,通常是指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或者公私財產直接損失數額較大,從三萬元起至六萬元。由於這些犯罪較輕,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肇事逃逸事故後的逃逸是行為人為了逃避責任而逃離現場的一種特別惡劣的情況,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至於其他特別惡劣的情況,是指兩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造成生命財產損失,從六萬元到100000元不等;酒後駕車,無證駕駛,導致重大交通事故。這些情況更為惡劣,一般可判處3至7年徒刑。

3、逃逸對社會人死亡的影響尤為嚴重,由於犯罪人未能逃離現場,受害人無法及時搶救,是最嚴重的案件,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上述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沒有交通事故罪起訴的時限不是一個固定的時間,應該進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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