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交通肇事罪屬於哪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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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交通肇事罪屬於哪一類?

現代社會算入交通規則的制定是比較嚴格的,但是仍然有一些人不能夠遵守交通規則,因而發生了非常嚴重的交通悲劇,由此會給他人身體造成一些傷害,那麼根據法律規定交通肇事罪屬於哪一類?這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的,比如説機動車輛的駕駛者是交通肇事罪最經常見的主體的類型。

一、根據法律規定交通肇事罪屬於哪一類?

(1)機動車輛的駕駛者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機動車輛的駕駛者是交通肇事罪最常見的主體類型,是交通肇事罪主體的典型代表。駕駛只要求交通工具處於駕駛人實際的掌控之下,而不論駕駛人是否實際具備駕駛資格,駕駛車輛進行的活動是正當的還是非法的,只要其違反交通法規,造成重大事故,都可以構成本罪。

(2)非機動車輛駕駛者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是當然的交通肇事罪主體,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可否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在刑法理論界一直頗有爭議。否定論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駕駛非機動車,其損害程度具有很大侷限性,不足以危害公安安全。如果非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可以按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處罰,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處罰。肯定論者認為,駕駛非機動車輛發生重大事故,同樣可能危害公安安全,因此對於行為人駕駛非機動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法定危害後果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處罰。

(3)行人

行人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有些人可能覺得難以理解。但在實踐中,行人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違章肇事的行為頻繁發生。交通活動的安全需要參與交通活動的各方都遵守交通規則,如果有任何一方違章,都可能危及整個交通安全。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對行人應遵守的交通規則和違章行為的處罰都有專門的規定。因此,行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法定危害後果的,也應以交通肇事罪處罰。

(4)乘車人

乘車人作為交通工具的乘坐者,一般情況下不會對交通工具造成不好的影響,也就不會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但如果乘車人實施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交通運輸活動時,乘車人就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但是,在認定乘車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要特別注意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因為交通肇事罪屬於危害公安的犯罪,如果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客觀上不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就不應以交通肇事罪認定。其次,還應考察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若兩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二、其他法律規定

(5)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

《解釋》第七條規定,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按該罪處理。在現實生活中,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一些單位的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機動車輛承包人,利用對交通工具的支配權,以扣發工資等相威脅,指使其屬下或僱傭的駕駛員超載、超速等違章駕駛,致使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其雖不直接參與交通運輸活動,仍然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首先,單位的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機動車輛承包人明知違章行為可能造成交通事故,但卻輕信能夠避免,強行讓其本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僱傭的駕駛員違章駕駛,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其次,單位的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機動車輛承包人雖未實際駕駛車輛,但其指使、強令的行為與駕駛人員的具體違章行為共同作用,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應當共同對事故的後果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交通肇事罪屬於哪一類這個問題,首先小編在這裏給大家區別了不同的主體類型,包括機動車輛,駕駛證和非機動車輛,駕駛者以及行人,當然行人作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可能讓人難以理解,實踐生活當中,行人存在違章肇事的情況也是比較常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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