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電站徵地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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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電站徵地協議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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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電站徵地程序是怎樣的


1、告知徵地情況。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徵地調查結果。

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户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3、組織徵地聽證。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發佈徵地土地公告

徵地經依法批准後,被徵地土地所在地的市、縣政府應當自收到徵地批准

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收土地的村內張貼《徵地土地公告》。該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2)被徵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類和麪積;

(3)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途徑、社保情況;

(4)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和地點。

5、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地上附着物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到《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6、發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市、縣國土資源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和補償登記資料,在發佈《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並在被徵收土地的村內張貼。該公告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和數量;

(2)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5)社保費用的籌集方法、繳費比例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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