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羈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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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羈押人員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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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吸毒人員怎麼處理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除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並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除。只有經過尿液化驗,毒品為陽性的才能確定為吸毒人員。



    治安拘留、罰款、沒收毒品屬於治安處罰,由公安機關決定,不需要法院判決。強制戒毒,不屬於處罰,屬於強制措施。目的是對吸毒者進行治療和教育。由於強制措施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最好是動員吸毒者自願戒毒,動員無效的,公安機關有權利決定強制戒毒。強制戒毒的時間為兩個月,提前戒毒的可以提前出院。



    3、勞動教養是中國特有的一種強制措施。勞動教養制度是根據1957年8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8次會議批准頒佈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勞動教養的對象是大城市中無正當職業的人員,主要是妓女、賭徒、小偷、流氓、算卦的、賣假藥的、碰磁的、流浪人員,被單位開除公職的人員。這些人沒有謀生的技能,有可能走向犯罪,但是沒有犯罪。政府把這些人集中起來,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培養他們的勞動技能,學會勞動技能後由政府安排他們就業。勞動教養不是刑事處罰,也不是治安處罰,而是為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減少犯罪,對輕微違法人員實行的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國際社會一直譴責中國的勞動教養制度,法學界對勞動教養制度的爭議也很大。我國正在努力減少勞動教養的措施,但是在目前情況下還不能取消。勞動教養制度保留至今,現在關押的主要是屢教不改的吸毒人員、賣淫嫖娼人員、小偷小摸和痴迷邪教分子。勞動教養機構不是監獄,政府要求把勞動教養所建成校園式、花園式的人才培養基地。勞動教養不由法院判決,也不由公安機關裁決,大城市政府設立專門的勞動教養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問題。



    4、行政拘留和強制措施不用經過法院判決,可能造成政府濫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受到治安拘留處罰或者被採取勞動教養措施的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就約束了政府不得濫用治安處罰和強制措施。司法實踐中也很少遇到吸毒人員起訴公安局和政府的。



    5、對吸毒人員採取治安處罰和強制措施,是為何社會秩序的需要,也是吸毒人員家屬的要求。對吸毒人員採取強制措施後,如果查出吸毒人員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行為,或者有引誘、欺騙、強迫、教唆、容留他人吸毒行為的,則要按照《刑法》相關條文處以刑罰。



    綜上所述,在我們的社會案例中,如果家庭因吸毒而分手吸毒並且為了購買毒品,吸毒者也會設立一系列社會道德並賺錢購買毒品。 如果公民發現某人正在吸毒,公安機關實際上可以報告。鑑於這不構成刑事犯罪,公共安全管理部門,包括行政保留,罰款和藥物濫用,往往是針對吸毒者的毒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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