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後還可以再加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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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後不可以再加重。限制加重原則,即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以其中最重的罪之最重刑罰為基礎,同時考慮其他罪所判處的的刑罰的情況,再加重一定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或者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限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並規定執行刑期的最高限度。
《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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