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和非法集資風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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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和非法集資風險點
電信詐騙案件的風險和責任

(一)對電信運營商缺少追責手段


電信詐騙高發最主要的原因是經網絡改號的詐騙電話暢通無阻從境外進入,羣發詐騙短信渠道切不斷。犯罪分子利用改號軟件和網絡技術篡改主叫號碼,而電信運營商為拓展接入業務,不檢查、不識別網絡電話公司傳送來的號碼是否真實,讓其通過國際端口局落地,各地電信企業也存在違法開辦網絡電話業務,將境外改號詐騙電話落地進入我國程控網。


2012年最高法與最高檢對電信詐騙中電信運營商的責任難於追究的問題給予瞭解釋:對於電信運營商明知他人實施短信詐騙犯罪,而為了經濟利益,放任、輔助詐騙短信的發送,應當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由於詐騙罪的犯罪主體不包括單位,如何追究運營商的刑事責任問題,仍在進一步研究中。


(二)銀行違規髮卡需承擔責任


電信詐騙案件中,犯罪分子通過銀行ATM機、營業網點臨櫃或網銀轉賬。犯罪分子詐騙成功後,又通過銀行卡將資金轉移。銀行目前使用的二代身份證的讀卡器,對辦卡人的身份有識別功能。如果隨意給非持卡者本人辦理銀行卡,那麼銀行就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對犯罪分子從嚴懲處


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客户對轉賬匯款行為後果負有責任


客户避免被騙最關鍵的是要提高自我防範意識。公安機關和監管部門為防範電信詐騙案件頻發,要求客户到銀行網點辦理轉賬匯款業務時,必須填寫《銀行櫃面轉賬匯款防範詐騙告知單》,以加強對客户的防騙提醒。銀行使用紙質告知單履行風險告知義務後,除非銀行參與犯罪或為犯罪行為提供了條件,否則客户的轉賬匯款行為就屬於客户的主動行為,客户應對行為後果負責。


主要有以上幾個方面,在實施詐騙行為之後,民事主體的財產權益會受到侵害,社會經濟秩序也會遭受到破壞,故而犯罪行為的實施者可能會遭受到的處罰是比較重的,設置這些處罰性法律規範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其實施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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