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六十二條第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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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六十二條第七項
我國交通法六十二條是怎麼規定的呢?
第六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 (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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