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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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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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在司法實踐中,對該條有兩種不同的理解:

第一種理解認為,出賣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是,買受人沒有支付的到期價款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

第二種理解認為,出賣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是,買受人已支付的總價款沒有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

首先,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是針對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而確立的,制定本條的立足點是對分期付款行為進行規範。分期付款合同實質上是一種賒銷合同,即出賣人為了促銷,與買受人約定將本應一次性支付的價款讓買受人分期支付。

但在實際交易中,往往出現買受人取走貨物後不按照約定的期限和份額付款的情況。為遏制這一違約行為的發生,維護出賣人的權益,合同法專門規定,對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貨物總價款的一定比例時,賦予出賣人要求支付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的權利。因此,合同法制定本條的立足點是“分期付款行為”,規範的是“未支付的價款”數額,並不是要對買受人已支付的價款總額進行規範。

其次,將第一百六十七條作第二種理解不符合通常語言表述規範。從該條的表述來看,一般人都可以作出第一種理解,即該條是對“未支付的到期價款”進行規範。儘管從該條的規定也可以作出第二種理解,但第二種理解的更合適的表述應當是:“分期付款的買受人已支付的到期價款的金額未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現在房價漲幅的速度明顯高於升職加薪的速度,為了在城市裏安家生活,好多年輕人都會選擇貸款買車、買房了、買家電,現在分期還款的現象非常普遍,只要你有良好的資信,就可以在最大限度內享受提前消費帶來的便捷和舒適。不過還是要量力而行,才能生活的更加從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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