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期間被告放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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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期間被告放棄繼承
有債務的被告死亡繼承人放棄繼承如何處理

放棄遺產繼承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擔債務。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債務人死亡後,其所留有的遺產無人繼承,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作為無主財產後,債權人起訴,必須以承受這些財產的國家單位或集體單位為被告提起訴訟,雖然可以同樣達到請求償還債務的目的,但是目前法律對此類案件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被告的具體主體及權利義務,案件訴訟費及訴訟過程中支付的費用由誰來負擔,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同時也造成了當事人的訴累。因而在遺產實際處理前,繼承人放棄繼承與債權人之間仍存在權利、義務的衝突關係。

實踐中,雖然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但往往實際佔有遺產,普通民眾也認可該財產應該由繼承人所有,最終繼承人還是得到了遺產,使得繼承人“坐收漁利”,而無需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税款和債務。劉某父母作為劉某遺產的實際管理人,不論其是否放棄繼承,仍應將其列為被告。至於是否繼續進行實體審理,要分情況處理。若被繼承人有遺產,則繼續進行審理。由於債務人(被繼承人)有遺產,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就應依法受到清償。在依法確認債權人債權的前提下用債務人的遺產償還債務。若被繼承人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依法終結訴訟。若被繼承人沒有遺產,但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而應當將其追加為被告,繼續進行審理,由義務人在自己的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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