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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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因此,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間是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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