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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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職務侵佔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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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達到六萬元以上的,即應按照職務侵佔罪的相關規定予以立案追訴。
2、法律依據:《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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